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聆訊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澳門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
|---|---|
|  | |
|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 |
| 設立 | 1999年12月20日 | 
| 司法管轄權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所在地 |  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 
| 所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設立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法官人數 | 3 | 
| 網址 | www | 
| 院长 | |
| 現任 | 岑浩辉 |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  | |
| 辦公室主任 | 陳玉蓮 | 
| 部門資訊 | |
| 部門性質 | 司法行政機關 | 
| 成立年份 | 2000年 | 
| 所屬部門 | 終審法院院長 | 
| 總部 | 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 
| 聯絡資訊 | |
| 網站 | www | 
終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的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如需要對《基本法》中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且該解釋又會影響有關案件的終局判決,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即一般所稱的“釋法”。到目前為止,澳門法院尚未出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條文進行解釋的情況。
澳門終審法院位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內。
沿革
    
澳葡政府時期,澳門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葡萄牙高等法院。至1999年6月30日,葡萄牙才把所有訴訟案件的終審權,除了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涉及總督和政務司、以及葡萄牙國家機構(即共和國總統、共和國議會、總理和部長會議)權限的訴訟外,都移交澳門高等法院(相當於葡萄牙司法體系的第二審法院)審理。
由於澳門與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不同,中國內地的司法制度不能直接延伸至澳門適用。因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便組建了本身的司法機關,終審法院為該機關的最高級。
終審法院現時共有三名法官,當中包括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的規定,終審法院的管轄權共有14項。
重大案件
    
- 歐文龍貪污案
- 何超明貪污案
参考文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