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是大陸法系中由侵權而引發的責任類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則因推定的過錯(德語:,英語:)而所需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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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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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 實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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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過錯責任,此乃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相對於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所基於之推定為可受反駁之推定(德語:,英語:),即,行為人有相反證據時,不承擔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1]
又如,德國民法規定[2]
動物致人死亡或傷害人的身體健康,或損壞財物時,動物飼養人對受害人因此產生的損害負有賠償義務。若損害係因維持動物飼養人的職業、營業或生計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動物飼養人已盡必要注意,或即使已盡必要注意仍難免發生損害的,不發生賠償義務。
若所飼養之動物乃為維持飼養人職業、營業或生計所養,則飼養人須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須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或即使盡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損害發生方能免於過錯推定。而若飼養動物者並非為職業、營業、生計而飼養動物,即所飼養之動物為奢侈動物(德語:),則須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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